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1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啟章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羈押,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林啟章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0年1月5日羈押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依相關卷證資料所示,認被告所涉前開罪嫌犯嫌重大,且其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核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記錄,目前尚有竊盜案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認其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無法據以認定被告已無羈押之原因,亦無法因具保而使之消滅,為確保日後本案審判及執行能順利進行,核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