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0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О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九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上午二時三十分許,在高雄市○○○路○○○號前,持自有之貨車鑰匙進入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內,竊取零錢約新台幣六十元,得手後為 彭時勇 發覺,報警查獲,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犯罪後,業已於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死亡,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依同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淑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朝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