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99號原告 方永慶 被告 黃永正
許稚娣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永正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永正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原告追加後為新台幣(下同)575,000
元,應繳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及於調解程序中所繳2,260元外,尚應補繳3,5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份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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