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3號上訴人 張煥成 被上訴人 黃政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2,27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顏伯儒附表:
一、桃園縣桃園市○○段○○○○號土地公告現值36,200元/㎡。
二、原審判決上訴人占用上開土地如附圖編號B所示面積41.17㎡之土地,其價額為41.17㎡×36,200元/㎡=1,490,354元。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占用上開土地如附圖編號C所示面積16.08㎡之土地,其價額為16.08㎡×36,200元/㎡=582,096元。
四、原審判決上訴人占用上開土地如附圖編號D所示面積1.1㎡之土地,其價額為1.1㎡×36,200元/㎡=39,820元。
五、以上合計:1,490,354元+582,096元+39,820元=2,112,2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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