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75號原告 陳秀文 訴訟代理人 蕭珮郁 律師被告 劉錦國 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 律師被告 吳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2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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