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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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99號原告 方永慶 被告 黃永正
許稚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款事件,原告起訴後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280元(含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調解程序中所繳2,260元及本院前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所命補繳之裁判費3,5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以100年11月15日民事狀追加請求後,變更為83萬8,6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140元,原告僅繳納6,280元,尚不足2,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2,86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