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彥澤選任辯護人南雪貞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朱彥澤自民國壹佰年玖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朱彥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等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扣案MDMA淨重復高達7792.46公克,可徵為一集團性犯罪,情節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0年
4月12日執行羈押。並於100年7月5日裁定自同年7月1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於100年8月30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9月1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朱嘉川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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