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7號上訴人即被告 高記興
曾才福 被上訴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王明 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5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8,935元(即佔用土地公告現值、佔用土地面積與被上訴人應有部分比例乘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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