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0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郁鵬 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惠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薛喬玲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6萬7,000元(計算式:
5,317,000+650,000=5,967,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0,15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