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219號
原   告 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誠
訴訟代理人  張雅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家興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
二、被告朱家興、 朱仕彥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登記謄本
  (土地所有權部之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請勿遮掩)及地籍圖謄
  本。
四、提出經原告簽名或蓋章(即公司大、小章)之起訴狀、繕本
  及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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