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219號
原 告 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泰誠
訴訟代理人 張雅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家興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
二、被告朱家興、 朱仕彥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登記謄本
(土地所有權部之全體所有權人姓名請勿遮掩)及地籍圖謄
本。
四、提出經原告簽名或蓋章(即公司大、小章)之起訴狀、繕本
及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