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244號
原 告 鴻亮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如裕
被 告 久圖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3,797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為1,4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