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6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65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石益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東明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16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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