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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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487號
原 告 威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華巖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李桃間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0萬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萬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