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小字第16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646號
原   告 茹 潔
訴訟代理人  李韋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品大廈林主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國品大廈林主委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
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國品大廈林主委」為被告,然未提出
被告國品大廈林主委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
)及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國品大廈林主委」之當事人能
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
,應予補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三、又原告之起訴對象究為「國品大廈」之社區管理委員會,抑
或該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個人乙情,原告應查明後具狀陳
報本院。如原告起訴對象為國品大廈之社區管理委員會,並
應陳報該管理委員會正確名稱、住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即主任
委員之真實姓名年籍到院,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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