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161號
原 告 華夏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蘭
訴訟代理人 華進枝
被 告 吳忠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7月26日上午10時
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玉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161號
原 告 華夏汽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蘭
訴訟代理人 華進枝
被 告 吳忠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7月26日上午10時
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