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66號原告 陳聰傑 上列當事人對被告 王世宗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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