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慰勞金款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063號原告 呂和陽 原告 呂仁和 原告 呂連芳 被告祭祀公業大墓公、 呂義享公 、 義塚公 、及管理人呂
進忠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慰勞金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