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050號上訴人 陳文龍 被上訴人 吳清池和信汽車材料行
吳錦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050號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書記官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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