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重上更㈠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甲○○即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乙○○就本件訴訟文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張鑫城~B3法官張浴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