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交上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交上訴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八О號
上訴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廿一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有誤繕之處,茲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意旨,更正錯誤如左:
本件原判決法院欄所載「審判長法官莊秋桃、法官陳中和、法官謝宏宗」,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莊秋桃、法官邱永貴、法官謝宏宗」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邱永貴法官謝宏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靖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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