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1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八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九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一0號),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李春昌法官周賢銳右乙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琳群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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