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訴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訴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四六號C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顏基典法官徐宏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