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IVX6Q6L12T30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一││台││臺│││臺│││││期年││中│7│中│上1││中│上6││││徒│3│地│偵1│高│1││高│2│││盜│刑││檢│9│分│易2││分│訴5│││││││4│院│2││院│2││├──┼──┼────┼──┼─────┼─┼───┼────┼─┼───┼────┤│施毒│有六│││││││││││用品│期月│││9││上9│││上9│││第│徒│3│〞│偵8│〞│5││〞│5│85││二│刑│││1││易0│││易0│││級││││2││2│││2││├──┼──┼────┼──┼─────┼─┼───┼────┼─┼───┼────┤│施毒│有一│││││││││││用品│期年│││││││││││第│徒│〞│〞│〞│〞│〞│〞│〞│〞│〞││一│刑│││││││││││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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