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4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八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二號;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以下簡稱被告)於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僅於上訴狀空言:伊無心竊取他人之財物,純為好奇心使然,而有本件行為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查被告上開竊盜犯行,已據其於警訊、偵查及原審均坦白承認,事證明確,被告仍執前詞上訴,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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