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十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被告乙○○男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被告丙○○男三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秀蘭 律師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宣示之延長羈押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延長羈押裁定,其理由第一項、「迄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二次延長羈押即將屆滿」;第二項、「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應分別更正為:「迄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二次延長羈押即將屆滿」、「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理由有如主文所示誤算期間,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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