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上更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上更㈡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基地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㈡字第四六號
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被上訴人丁○○
乙○○甲○○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哲村 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基地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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