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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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5年重上更㈠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號
上訴人己○○ 楊慶 即反訴原告
癸○○楊慶辛○○楊慶
住高庚○○楊慶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壬○○○楊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
陳雅娟 律師上訴人戊○○住高即反訴被告子○○住高
丑○○住高丁○○○吳
住高乙○○ 吳龍 丙○○吳龍甲○○ 吳龍右 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 律師
李玲玲 律師 李宏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兩造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二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一年重訴字第二二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 爰命 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鄭月霞~B3法官徐文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一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