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交附民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原告乙○○男住共同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丁○○男住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五一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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