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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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聲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曉青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
O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六││台│1│台│4││台│4│││竊│期月││中│3│中│上0││中│上0││││徒│7│地│偵5│高│易0││高│易0││││刑││檢│9│分│3││分│3│││盜│二│││1│院│││院│││││年││││││││││├──┼──┼────┼──┼─────┼─┼───┼────┼─┼───┼────┤││有││台│9│台│1││台│1│││毒防│期││中│2│中│0││中│0│││品制│徒│7│地│偵6│地│易6│96│地│易6│9││危條│刑││檢│5│院│2││院│2│││害例│八│││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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