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13號原告寅○○被告戊○○
己○○辛○○子○○卯○○壬○○癸○○甲○○○丑○○原名 葉明月 .兼上列九人訴訟代理人庚○○被告巳○○
辰○○酉○○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申○○住同上被告未○○住同上
午○○住桃園縣○○鎮○○路○○巷○○號亥○○住新竹縣尖石鄉新樂村8鄰煤源25號丙○住桃園縣復興鄉長興村5鄰下高遶16號丁○○住桃園縣中壢市○○里○○街1之1號乙○○住桃園縣中壢市○○○街○○巷○號兼上列十人訴訟代理人戌○○住新竹縣○○鎮○○路○○號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8月25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家事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