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家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家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簡字第1號原告 陳采薇
陳秀玲 陳錦良 兼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錦加 被告 鄭燥琴
鄭燥鶯 鄭水枝 鄭懿原 姓名 鄭快 ). 鄭瑞枝 鄭芳枝 鄭滿珠 鄭芳美 兼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根材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9月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書記官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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