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2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2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2457號聲明人 許妤婕 法定代理人 王藍皚
許軒彬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法第6、7條定有明文。如被繼承人死亡之時,繼承人尚未受胎,自無民法第7條之適用餘地,而無拋棄繼承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 王茂林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鄰○○街○○巷○號)於94年3月20日死亡。而聲明人許妤婕係被繼承人王茂林之孫女,於00年0月0日出生,有聲明人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可證。惟查,本件聲明人許妤婕法定代理人王藍皚於生孕許妤婕的部份,最後一次月經開始日期為94年5月7日,於94年7月8日產檢時,懷孕週數為8周,有聲明人法定代理人王藍皚提出媽媽手冊1份為據。是可知聲明人 徐妤婕 妤被繼承人死亡之時,顯然尚未受胎(至少係94年5月7日之後始受胎),自無繼承權,亦無拋棄繼承之必要。綜上所述,本件聲明人徐妤婕之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謝麗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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