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呂隆傑 被告 陳子徹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82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魏小嵐
法官邱于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韶穎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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