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3年聲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祥因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祥(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再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法理上,亦應同受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所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所示之刑,有附表所示各罪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附表編號2-6所示各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其中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業據受刑人供明(本院卷第95頁),並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存卷可參(執聲卷第3-9頁),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所示部分,曾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2年3月;附表編號6所示部分,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及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5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犯罪時間為民國110年4月7日至111年10月20日;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偽造文書罪,犯罪時間為111年10月20日;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為111年3月24、26日,及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目的、侵害法益種類,犯罪次數與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抗告人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考量受刑人就本件定刑之意見:我真的知道錯了,希望儘可能定刑7年以下,給我自新的機會,我會利用這段時間會好好反省及充實自己等語(本院卷第95頁)等情狀,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5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其餘附表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李水源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有信附表編號1234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1.有期徒刑3月2.有期徒刑3月3.有期徒刑3月4.有期徒刑3月5.有期徒刑3月6.有期徒刑4月7.有期徒刑4月8.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10/12/07111/06/11111/10/20111/10/201.111/09/082.111/09/143.111/09/164.111/09/235.111/09/296.111/09/147.111/09/198.111/10/1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12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536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03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03號花蓮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57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1年度花簡字第226號111年度易字第416號112年度簡字第3362號112年度簡字第3362號112年度簡字第51號判決日期111/09/13112/04/14112/08/14112/08/14112/08/22確定判決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花蓮地院案號111年度花簡字第226號111年度易字第416號112年度簡字第3362號112年度簡字第3362號112年度簡字第5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1/04112/05/18112/09/26112/09/26112/12/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是是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是是是是備註花蓮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93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29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656號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656號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46號編號1-5曾定刑有期徒刑2年3月編號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1.有期徒刑5年6月2.有期徒刑5年6月犯罪日期1.111/03/242.111/03/2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花蓮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花高分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33號判決日期113/02/29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3度台上字第2416號判決確定日期113/06/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備註花蓮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40號編號6曾定刑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