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857號原告 吳采靜 被告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家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757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5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為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