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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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8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833號(下稱本案)扣押iphone13行動電話1支,因上開案件業已判決確定,且該手機未經諭知沒收,故聲請發還等語。
二、經查,依據卷內資料,本案於移送時,卷內並未扣得聲請人之行動電話。再者,經本院函查後,聲請人另因妨害秩序、傷害案件而遭扣押iphone13行動電話1支,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113年8月28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33041172號函文暨搜索扣押筆錄可考(聲字卷第17-23頁)。
是以,本案並未扣得聲請人所稱之上開行動電話,聲請人聲請發還,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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