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小字第67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王彥傑
被   告  許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橋小字第672號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
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民國106年
11月17日下午2時在本院橋頭簡易庭民事第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立亭
  書 記 官 葉彥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
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書記官葉彥伶
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葉彥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