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補字第27號
原 告 陳金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67,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