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港簡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木典
郭菊瑟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福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1月15日106年度
港簡字第1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8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