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鄭銘坤
再審被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9月22日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橋頭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
表在卷可據,是再審原告提起本訴顯不符合法定程式,爰依
上揭規定,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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