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