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99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 理 人  何岳儒 律師
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七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起訴狀原載明被告 王椿寳王文政 ,嗣具狀聲明「王
   文政」為誤載並更正被告為「 王柏洲 」,原告是否撤回對
   被告王文政之起訴並追加被告王柏洲,應具狀敘明,並應
   就追加被告王柏洲部分依起訴格式,詳細載明姓名、住居
   所、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及具體事實理由,及依法提出繕本
(二)原告對被告王椿寳何時因何原因有起訴狀所載債權存在之
   證據資料(依原告起訴狀所附資料債權人應係台新銀行)
   。
(三)提出被告王柏○○○
   區○○○段○○○○○○○號土地及2959建號最新登記謄本資料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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