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小字第6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小字第668號
訴訟代理人  黃宜峯
被   告  潘彩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 謝爾文 為原告億載金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及第174條規定所定之承
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同法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法定代理人為黃宜峯,嗣變更為謝爾文,
有臺南市政府核備函可稽,惟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
職權裁定命謝爾文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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