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勞小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勞小字第11號
原   告  曾宗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貴冑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100年度南勞小字第11
號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向本院提出「變更被告起訴」書狀,如原告主張被告確係「蔡
叔燕即夠壞堂商店」,請載明被告姓名、地址,及請求之原因事
實(並附影本1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00 年度 南勞小 字第 11 號裁定(100.09.15)[撤回]
  • 臺南簡易庭 100 年度 南勞小 字第 11 號裁定(100.10.03)[撤回]
  • 臺南簡易庭 100 年度 南勞小 字第 11 號裁定(100.10.03)[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