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1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雅玲選任辯護人蔡文玲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雅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李謀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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