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再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再簡字第2號
抗告人即
再審原告  詹裕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再審被告) 顏順昺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
物事件,抗告人提起再審之訴,對於民國108年5月2日本院所為
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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