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109號
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徐哲凱
齊桂英
徐簡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徐哲凱、齊桂英、徐簡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柒
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劉芷寧
附表:
┌──────┬─────────┬───────────┐
│尚欠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
├──────┼─────────┼───────────┤
│12,015元│自107年07月01日起│自107年08月01日起至108│
││至108年01月22日止│年01月22日止,按年息0.│
││,按年息1.15%計算│115%計算之違約金,自1│
││之利息,自108年01│08年01月23日起至108年0│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1月31日止,按年息0.416│
││,按年息4.16%計算│%計算之違約金,自108│
││之利息。│年0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832%計算之│
│││違約金。│
├──────┼─────────┼───────────┤
│12,015元│自107年07月01日起│自107年08月01日起至108│
││至108年01月22日止│年01月22日止,按年息0.│
││,按年息1.15%計算│115%計算之違約金,自1│
││之利息,自108年01│08年01月23日起至108年0│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1月31日止,按年息0.416│
││,按年息4.16%計算│%計算之違約金,自108│
││之利息。│年0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832%計算之│
│││違約金。│
├──────┼─────────┼───────────┤
│12,295元│自107年07月01日起│自107年08月01日起至108│
││至108年01月22日止│年01月22日止,按年息0.│
││,按年息1.15%計算│115%計算之違約金,自1│
││之利息,自108年01│08年01月23日起至108年0│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1月31日止,按年息0.416│
││,按年息4.16%計算│%計算之違約金,自108│
││之利息。│年0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832%計算之│
│││違約金。│
├──────┼─────────┼───────────┤
│12,305元│自107年07月01日起│自107年08月01日起至108│
││至108年01月22日止│年01月22日止,按年息0.│
││,按年息1.15%計算│115%計算之違約金,自1│
││之利息,自108年01│08年01月23日起至108年0│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1月31日止,按年息0.416│
││,按年息4.16%計算│%計算之違約金,自108│
││之利息。│年0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832%計算之│
│││違約金。│
├──────┼─────────┼───────────┤
│41,160元│自107年07月01日起│自107年08月01日起至108│
││至108年01月22日止│年01月22日止,按年息0.│
││,按年息1.15%計算│115%計算之違約金,自1│
││之利息,自108年01│08年01月23日起至108年0│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1月31日止,按年息0.416│
││,按年息4.16%計算│%計算之違約金,自108│
││之利息。│年0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0.832%計算之│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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