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4771號債權人世昌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是破產債權之範圍,如何申報,何時依何種方法、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悉依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該破產債權人應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殊無再另以訴訟方法或其他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參照最高法院91年台抗字第457號裁判。
二、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七憶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七憶公司業聲請破產宣告,並經本院98年度破字第17號於民國98年9月30日裁定准予破產在案。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七憶公司之債權既成立於破產宣告前,且就相對人之財產並非質權、留置權或抵押權者,是本件債權為破產債權,則依上開說明,於本件裁定前相對人業為破產宣告,聲請人應依破產程序行使債權,自無另依督促程序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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