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110號
原 告 尚逸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靖芳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
被 告 郭甘寶 玉
莊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2月24日下午15時在本
庭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杭起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