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907號
上 訴 人 張正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可筑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40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